作者:林臻嫺(台南地院法官)
年輕藝人雞排妹說,她不懂為何有人想當北捷殺人犯的律師?這問題或許要從很遠的年代開始講起。
17世紀的倫敦,當時自認理性進步的人們,相信死刑可以遏阻犯罪,罪犯在被定罪後,先是被綁著遊街示眾,再送往泰伯河畔公開執行絞刑,現場除了有家屬微弱的哭聲外,更多的是在旁一邊飲酒一邊觀看行刑場面的旁觀群眾的鼓掌歡呼聲。
但逐漸有人發現,越來越多人喜歡參觀死刑,而且這些觀眾們是從觀看殺戮別人的過程中獲得某種快樂,而不是威嚇,甚至還發生過觀眾爬上行刑台想自己殺死罪犯或殺死劊子手的事件,導致英國在1783年後廢止在泰伯河執行死刑,移至其他地方。
年輕藝人雞排妹說,她不懂為何有人想當北捷殺人犯的律師?這問題或許要從很遠的年代開始講起。
17世紀的倫敦,當時自認理性進步的人們,相信死刑可以遏阻犯罪,罪犯在被定罪後,先是被綁著遊街示眾,再送往泰伯河畔公開執行絞刑,現場除了有家屬微弱的哭聲外,更多的是在旁一邊飲酒一邊觀看行刑場面的旁觀群眾的鼓掌歡呼聲。
但逐漸有人發現,越來越多人喜歡參觀死刑,而且這些觀眾們是從觀看殺戮別人的過程中獲得某種快樂,而不是威嚇,甚至還發生過觀眾爬上行刑台想自己殺死罪犯或殺死劊子手的事件,導致英國在1783年後廢止在泰伯河執行死刑,移至其他地方。
但是批評仍然沒有結束,很多人質疑,為何執行這麼多的死刑,倫敦的搶案或其他罪犯仍繼續猖獗。
淑世者開始遊說,
希望能透過讓罪犯工作、禱告、教化,來悔改,到18、19世紀後,各種型態的監獄、感化院開始出現各地。
到19世紀,那些堅決支持死刑的政客,因為擔心公開行刑場面的日益混亂失控,最後可能導致死刑被廢除,所以積極推動改革,要廢除公開執行死刑。
到19世紀,那些堅決支持死刑的政客,因為擔心公開行刑場面的日益混亂失控,最後可能導致死刑被廢除,所以積極推動改革,要廢除公開執行死刑。
他們的理論是,
如同莎士比亞的馬克白中的隱喻,「想像的東西才是最可怕的」-隱藏在舞台後的謀殺會比在觀眾面前表演的謀殺更讓人害怕。
果不其然,當絞刑不再公開,而改為隱蔽在圍牆後的隱諱、秘密儀式後,卻讓原本在許多國家已經搖搖欲墜的死刑制度,活了下來,甚至更形穩固。
透過殘忍的執行刑罰、懲奸除惡的過程,替被害人實現報復的正義、並宣洩群眾對有罪被告的氣憤的年代,隨著「執行」刑罰過程,轉趨為低調秘密,所有的宣洩、報復、痛苦、甚至好奇心的重點,卻移轉到了越來越公開的刑事「審判」上。
一般民眾無法再公開觀看行刑過程,改為緊盯著審判。然而,再怎麼罪證確鑿的犯罪案件,純然只有一方咒罵叫囂另外一方,或只有一方朝另一方吐口水,恐怕是引不起公眾的興趣及媒體的話題,甚至會莫名引發對於罪犯的同情與憐憫心。
故縱使今日,審判已常被認為只不過是一種耗時、費力又昂貴的行禮如儀,但為了滿足公開審判的程序需求,它仍必須維持一種特殊的「張力」。而矛盾的是,這張力絕不可能來自於一面倒地嫌惡罪犯本身,它仍必須從一種勢均力敵,或被稱為「武器對等」的「公平審判」來維持。
一個審判的法庭中,如果,只有自詡為正義的檢察官、或者法官,卻缺少能言善辯的辯護人盡力地替為被告辯護的重要角色,不僅無法展現人類是如何脫離茹毛飲血、文明起來的進化過程,無法繼續書寫法律的基本價值,也無法聚焦媒體目光,注定只能自言自語、冗長無趣,更不可能以此安撫人心,療傷止痛。
到底,審判的目的是什麼?Sadakat Kadri在「審判的歷史」一書的結論說到,審判確認個人總是背負原罪,而社會永遠比個人長命,審判描述了一個自我節制的國家形象,它防止公務員單方面地決定個人的命運,它謙遜地讓人民觀看司法,甚至讓人民參與實現司法正義。
更有力的是,刑事審判定義了人類尊嚴,顯示一個文明的過程,顯示我們能以一個尊敬的態度(無罪推定、公平交戰,讓一位鬥士即律師來協助他們辯護)來對待最卑劣的敵人。我認為,另一位睿智的法律作家Henry Weihofen說的更好:法律(或許也可以換成審判)的功能在抑制怨恨與惡毒的殘忍力量,而不是助長這種力量。
透過殘忍的執行刑罰、懲奸除惡的過程,替被害人實現報復的正義、並宣洩群眾對有罪被告的氣憤的年代,隨著「執行」刑罰過程,轉趨為低調秘密,所有的宣洩、報復、痛苦、甚至好奇心的重點,卻移轉到了越來越公開的刑事「審判」上。
一般民眾無法再公開觀看行刑過程,改為緊盯著審判。然而,再怎麼罪證確鑿的犯罪案件,純然只有一方咒罵叫囂另外一方,或只有一方朝另一方吐口水,恐怕是引不起公眾的興趣及媒體的話題,甚至會莫名引發對於罪犯的同情與憐憫心。
故縱使今日,審判已常被認為只不過是一種耗時、費力又昂貴的行禮如儀,但為了滿足公開審判的程序需求,它仍必須維持一種特殊的「張力」。而矛盾的是,這張力絕不可能來自於一面倒地嫌惡罪犯本身,它仍必須從一種勢均力敵,或被稱為「武器對等」的「公平審判」來維持。
一個審判的法庭中,如果,只有自詡為正義的檢察官、或者法官,卻缺少能言善辯的辯護人盡力地替為被告辯護的重要角色,不僅無法展現人類是如何脫離茹毛飲血、文明起來的進化過程,無法繼續書寫法律的基本價值,也無法聚焦媒體目光,注定只能自言自語、冗長無趣,更不可能以此安撫人心,療傷止痛。
到底,審判的目的是什麼?Sadakat Kadri在「審判的歷史」一書的結論說到,審判確認個人總是背負原罪,而社會永遠比個人長命,審判描述了一個自我節制的國家形象,它防止公務員單方面地決定個人的命運,它謙遜地讓人民觀看司法,甚至讓人民參與實現司法正義。
更有力的是,刑事審判定義了人類尊嚴,顯示一個文明的過程,顯示我們能以一個尊敬的態度(無罪推定、公平交戰,讓一位鬥士即律師來協助他們辯護)來對待最卑劣的敵人。我認為,另一位睿智的法律作家Henry Weihofen說的更好:法律(或許也可以換成審判)的功能在抑制怨恨與惡毒的殘忍力量,而不是助長這種力量。
(*^*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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